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
日期:2019-10-29 17:10:01  发布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审批与管理,明确职责和程序提高实效,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根据《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教外综[2013]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处、组织部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审批权的和按照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审批,但仍需办理校内有关手续的因公出国任务。

第二章 任务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国,是指出国人员受学校或者上级机关派遣,以执行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等公务为目的,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等非科研经费,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国家(地区)和路线进行的出国活动。

第五条 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各组团单位应当坚持“因事定题,因题定人”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确定出访人选,不得因人找事。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一)出访人员的专业或业务分工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参加研讨会和培训班等的;

(三)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

(四)因公出国人员的随访家属;

(五)非在职在编人员;

(六)已确定要调离本校的;

(七)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的;

(九)属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双跨”组团出访的;

(十)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十一)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

(十三)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出访须有国外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邀请函须真实有效,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来源、费用负担办法等。

第八条  因公出国人员应提交经分管或联系学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团组名称、团组人员信息(姓名、单位和职务等)、出访目的与具体任务、出访国家(地区)、详细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

第九条  因公出国人员须清楚填写并提交完整、准确的《周口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访人员申报表》。

第十条  65岁以上人员申请因公出国的,须附医院的健康证明和家属同意出访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校领导因公出国须报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率团因公出国访问,应于出访前1周将出访具体行程函告党政办公室。

学校领导个人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参加校外单位组团出访的,由其本人将出访具体行程通知党政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中层正职领导出访的,应先提交申请报告,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中层副职领导出访的,应先提交申请报告,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其他在职教职工和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博士后等人员因公出国的,应先提交申请报告,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原则上按因私程序办理;确需按因公程序办理的,须本人提交申请报告,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人员须由组织部门进行政治审查。组织部门要对因公出国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出国进行审核、备案和登记,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须由学校纪委进行涉密审查和保密教育。

第十八条  经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由组织部、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批,批复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公护照、签证手续由组织部、人事处统一办理,并按照我国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申办;不符合申办时限和要求无法办理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出访管理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实行预报审批制度,各单位不得无计划出访。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实行公示制度。

(一) 因公出国的,在审批前应在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出访申请报告材料中须注明公示情况,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

(二)出访人员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相应网站公示出访总结报告。

(三)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实行量化管理制度。

(一)严格控制出访次数。学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次数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每年因公临时出国(使用行政事业费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外事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二)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人数须符合出访任务需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最多不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1国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中美洲、南美洲、非洲国家可酌情增加12天。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地区)和互免签证国家(地区)。

(三)学校领导个人以学者身份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假期(含学术假期)进行,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

(四)出席国际会议、双(多)边机制性磋商谈判、执行外交特殊使命、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参加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或宣传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

(五)公务活动须占在外行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三条 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团或同时出访。

第六章 经费和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学校外事经费出访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使用其他经费出访的,根据经费性质,由相应主管部门或领导审批,并报财务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相关文件规定核销出访费用,严格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和公务活动情况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国际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确有航线问题的,可预支适量城市间交通费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自付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国人员必须在回国后30天内将出访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上交统一保存或注销。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因公出国任务必须持因公护照,不得持因私护照。有关因私护照的管理,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章 外事纪律与处罚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并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访团团长。因公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当对出访团成员进行行前教育,并对出访团组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国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三十二条 出访人员及承办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2年内停止受理违规出国人员的出国申请,6个月内停止受理违规单位的出访申请。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国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传)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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